1.糾紛案件的被告是否必須聘請律師?
1.糾紛案件中的被告不壹定要請律師。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下列公民、單位或者組織可以為其辯護: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委托律師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第二,如果聘請律師,律師費如何確定?
律師費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在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
政府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律師服務平均補償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因為法律規範中沒有強制性規定,陷入民事糾紛並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如果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需要與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並將此授權委托書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