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權勢,敢於排除非法幹預,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
3、律師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律師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同提高執業水平。
5、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業,嚴密審慎,講求效率,註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
6、律師應當忠於律師事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註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的名譽。
7、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8、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指派為無能力交納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9、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10、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11、不得接受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發現後應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
12、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接受委托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13、不得采用挑詞架訟的方式去獲取或擴大業務;
14、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者其他費用;
15、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給予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性質的實物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