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談壹下職業限制,比如律師執業,根據《律師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二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律師職業,雖有過失犯罪例外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都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即使過失犯罪,也難以從事律師執業。
另外《註冊會計師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
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
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
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受到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滿五年不得從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格,如果取得資格也先註銷,刑滿五年以後重新實習兩年,這基本上斷了壹個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前程。
不光如此,不少大型單位在招聘的時候也會審查刑事犯罪記錄,甚至買房子女入學也會對有刑事犯罪記錄明裏暗裏設定限制條件,如果子女要入伍考軍校,父母的犯罪記錄對他們的政治審查都有壹定影響。
盡管這些限制並不都是公平合理,但確實對坐過牢的人影響甚深,所以,我們還是遵紀守法,避免壹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