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拒絕到場的,怎麽處理
1、《民訴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壹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接到傳票,拒絕出庭應訴的。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視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後,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麽可以按撤訴處理。 遇到離婚訴訟自己不想要出席而想要委托律師,可以先去咨詢律師這樣做自己要承擔什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