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企業的“假賬”長期以來反復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已經成為經濟管理尤其是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壹個頑疾,絕對值得我們深思。
追求它的動機之壹是來自上級當局的壓力,以制定經濟增長指標。這往往是因為中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和官員政績考核體系的缺陷。因為“官員給數字,數字給官員”已經不是什麽新聞了,而做假賬、表外賬早已是公開的秘密。政府部門總結工作需要突出政績,數字氣球越大越好。第二個動機是企業本身的利益驅動。比如,企業向銀行貸款時,要誇大資產、凈資產、利潤等數字,掩蓋不良資產;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為了“合理避稅”,需要隱瞞利潤減少的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經營業績時,需要在實際數字上“添料”。當然,還有個人機會成本的主要問題,即個人收入的機會遠大於做假賬的成本。
對於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說,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從人身上拿錢消災”。而且,買單的是央企,而不是SASAC,後者當然只對買單的央企“負責”。此外,在181央企中,只有92家企業設置了總會計師崗位,不能有效開展內部財務監督。即使設置了總會計師,也是由央企委派,對企業負責人負責和領導。這只是內部人對內部人的監督,制度上自然有缺陷。
關於做假賬的問題,前總理朱镕基曾要求全體會計人員“以誠為本,以德為先,堅持準則,不做假賬”,並為中國新成立的三個國家級會計學院寫下了同樣的座右銘“不做假賬”。這原本是會計行業職業道德的“底線”,而2000年7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明確規定了相關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21條規定,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第二十八條還明確指出,單位負責人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對不履行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實際上,有多少人被調查過?上市公司因假賬給投資者造成了幾千萬、幾億甚至幾十億的損失,但真正能查出來的又有百分之幾呢?對查出的違法者的處罰(相當壹部分甚至不是處罰)相對過輕。
比如《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批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的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由於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的缺失,壹般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害的投資者卻得不到賠償。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監管也不足。截至目前,違反相關規定騙取上市,甚至上市後繼續造假欺騙投資者的上市公司已被多次曝光,但並未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相對於上市公司做假賬就能在市場上拿回巨額資金,部門、企業、個人的收益那麽高,成本那麽低,根本不需要用“拼命”二字來形容。
然而,做假賬的現象不僅僅發生在央企。近壹兩年來,各地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相關部門會計從業人員宣誓“不做假賬”,恰恰說明做假賬的泛濫,可以說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合資企業、民營企業隱瞞利潤,而上市公司虛增利潤。只不過上市公司更直接涉及眾多股東的個人利益,反響最大。從已曝光的瓊民源、、鄭、尹、大清聯誼、麥科特等案件來看,包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在內的整個公司上市的所有中介環節,都隱藏著假戲真做的場景,最終損失的是投資者和我國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的誠信。
證券市場應該是壹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這需要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來維護,中介機構扮演著“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機構的服務不僅僅是面向企業,更是面向大眾。給上市公司做假賬,只能說明上市公司接受了妳的服務產品,卻給公眾提供了“假冒偽劣”的產品,嚴重影響了公眾的利益。
作為證券中介,它既是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也是發行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中介。它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前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中發揮著更加直接和及時的作用,其直接的監管效果是監管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因為相關證券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承擔以下工作: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報告出具審計報告,為上市公司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做常年會計審計驗證和審計工作。可以說,證券中介機構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最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然而,我們壹直以來只重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而忽視了對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不夠。例如,6月5438+099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違反本法應承擔的責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從曝光的案例來看,大多以“技術錯誤或失誤”為由逃脫刑事責任。也是對中介機構監管的忽視,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另外,他們獲得的收入機會遠大於付出的成本。
事實上,人們的經濟行為是自然合理的,這與經濟學中自私的“經濟人”假設是壹致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經濟學是“不道德”和“自私”的,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在給定的條件下選擇最有利的行為方案,也就是用機會成本來計算自己的行為。如果做假賬有利可圖,大家都有做假賬的動力,關鍵看做假賬的成本。所以,沒有不合理的個人行為和個人選擇,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和安排。正如郎鹹平所說:當我們指責那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個人行為時,有沒有考慮過我們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
我有幾個做銷售代理業務的朋友,代理鋼材和汽車銷售,很舒服的鉆制度的空子。比如供應商工廠明文規定銷售價格要統壹,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價。但也規定了代理商每年銷售多少產品(金額),工廠可以返還多少比例的銷售費用。所以到了年底,兩三個月後,銷售金額接近的時候,他們絕對會在沒有完成規定的銷售數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他方法降價,以此來獲得工廠的銷售返利,因為銷售返利的總利潤大於降價的損失。這樣,統壹銷售價格的制度就失去了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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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持續高速的經濟增長和不斷下跌的股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據統計,中國股市從1998到2003年的平均分紅遠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從2006年6月5438+0到2004年9月的三年間,股市市值縮水71000億元。如果再加上其他成本,就會產生投資者的凈損失。而這種巨額虧損已經不能簡單用做假賬來解釋了。
2004年6月+2004年6月+10月,中國股市最大的新聞是王小石案,已經指出了制度的弊端,也就是說,現有的制度為尋租提供了各種機會。事實上,多年來投資者的巨額損失,基本都流入了通過政府控制進入市場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政府稅務機構及其管理機構,而損失的是那些自由進入市場的中小投資者。但是,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證券監管部門實質上已經成為既得利益集團,在用行政職能代替市場職能幹預市場的同時,無法提供有效的市場制度和規則,無法嚴懲掠奪投資者財富的行為(易憲容的觀點)。
做假賬的危害大家都知道。如果不加以制止,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不做假賬,別人在做假賬,妳就失去了競爭力,最後只能“隨波逐流”。這樣下去,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會被擾亂,政府的宏觀經濟決策會受到經濟信息失真的影響,進而危害社會風氣,造成社會信任危機。然而,“冰凍三尺,非壹日之寒”,要杜絕假賬的泛濫,就要考慮到政治、商業、社會、文化等因素,必須改革和完善體制和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