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律師的職責:
1、律師能夠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維護權利和合法權益。
2、律師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律師能根據法律規定收集法律文書,並提供相應法律意見。
4、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聘請律師,幫助當事人更好維護權益。
二、律師的工作內容 律師在擔任律師的過程中,除了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及風險點進行調取。
2、能夠對案情進行調取。
3、能夠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
三、律師在案件事實審查和辯護中的作用 :
1.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進行的調解,可以使訴訟案件能夠在律師的主持下完成;
2. 案件事實主要的,由律師自行分析、分析。
三、律師在辦案中能及時做出決定的,需要有壹定的經驗,同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上要有壹定的把握。
1、 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根據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能做出的決定和判斷。
(2) 根據律師在辦案中的能做的和辯護的經驗來決定案件的走向,對是否構成犯罪,就等於不追究律師的責任。
四、律師的執業行為 律師能夠通過與委托人就案件事實進行了深入溝通、分析的。
五、律師執業活動 :
1. 與委托人就案件有直接的和解的技巧,可以減少雙方的爭議。
2. 向委托人介紹案件的事實,進行溝通。
3. 通過向委托人說服當事人處理案件的結局。
4. 向法律途徑進行法律幫助的註意事項。
5. 向委托人詳細列舉。
六、律師的執業風險 律師可以防範律師違反法律規定的風險。
七、律師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除了註意把握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流程,還應當進行內部管理,避免業務的繁雜、繁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