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鑒定需要委托書嗎?
交通事故中做傷殘司法鑒定需要委托書,從受傷後三個月可以進行傷殘評定,壹般是由交警開具評殘委托書。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 事務所進行。二、交通事故後什麽時候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壹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壹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壹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事實上,司法鑒定機構本來就是憑借書面委托書,然後根據委托書當中的事項開展相關的鑒定工作的,除了交通事故中的傷殘司法鑒定之外,其他日常生活中我們自己到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的話,也要通過委托書寫清楚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什麽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