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記錄的內容包括:
(1)要求簡要介紹。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2)詢問的內容。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3)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被詢問人應當閱讀記錄人的記錄,如有不符,應當允許其改正。確認無誤後,被采訪人應在記錄上寫下“我已閱讀過上述記錄(或讀給我聽),無不符”字樣。
(4)相關人員依次簽名。
記筆記是否會有影響:記筆記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處罰。所以不會有什麽不良記錄,放心吧。
(壹)派出所只是讓妳做筆錄,沒有給妳《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以不處罰妳。沒有懲罰,對妳以後不會有任何影響。
(2)如果是普通行政案件,筆錄對自身影響不大;
(三)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較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會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