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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陳述完了還有什麽要跟進的嗎?

在派出所做完筆錄,讓他們回家後,當事人的事壹般就沒有了。如果嫌疑人是無辜的,也就是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在派出所做完筆錄後嫌疑人就可以回家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處理。記錄只是用來協助調查的,只要當事人沒有違法,就不會受到處罰。而且不會留下任何不良記錄。筆錄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以文字或視聽記錄的形式,記錄或反映訴訟活動和案件事實。

文字記錄的內容包括:

(1)要求簡要介紹。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2)詢問的內容。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3)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被詢問人應當閱讀記錄人的記錄,如有不符,應當允許其改正。確認無誤後,被采訪人應在記錄上寫下“我已閱讀過上述記錄(或讀給我聽),無不符”字樣。

(4)相關人員依次簽名。

記筆記是否會有影響:記筆記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處罰。所以不會有什麽不良記錄,放心吧。

(壹)派出所只是讓妳做筆錄,沒有給妳《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以不處罰妳。沒有懲罰,對妳以後不會有任何影響。

(2)如果是普通行政案件,筆錄對自身影響不大;

(三)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較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會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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