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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做完筆錄讓他回家算不算案子?

不是被傳喚做完陳述就放回家的情況。做筆記和立案沒有直接關系。做筆錄只是公安機關了解事實、搜尋證據的壹種方式。按程序來說不是案件,但筆錄只是讓派出所了解基本的問題和情況,以後可以作為證據,但案件是公安的另壹個程序。

做個記錄,等幾天再拘留。

如果做了筆錄後沒有立即拘留,說明沒有嫌疑。詳情如下:

1.行政拘留: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滯留期限為1至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偵查機關對違反刑法的行為采取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期限壹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指法院對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沖撞法官、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期限為1至1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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