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來刑壹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復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復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