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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為被告辯護的話

精彩的刑事辯護詞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寫:向法庭說明在法庭上行使辯護權的依據,從檢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進行辯護,還要說明辯護的理由等相關信息。其概念是指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為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而發表的言論。格式要求是標題要寫在第壹行,正文要分成兩段,最後是總結。

受XXX委托,XXX律師事務所指定我為本案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並經其確認。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對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經過庭審調查和質證,辯護人對案件的實質有了更全面、客觀的認識。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真誠希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具體內容可以如下:

壹、被告XXX的法律情況:

1、XXX提供重要線索破獲XXX、XXX、XXX、XX、XXX盜竊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故被告人XXX有情節。

2.XXX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根據XX的報告(29頁),XXX曾經在2006年2月下旬偷了大團的電源線。XXX到案後,不僅如實供述了罪行,還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另外兩起盜竊電線的事實(第4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XXX揭發了同夥XXX和XXX的犯罪事實。X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與XXX、XX兩次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關於本案的定性問題:

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第三條等規定均指出,破壞電力設備罪必須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為前提:本罪的主要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國家或者社會不特定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安全。這裏的“不特定”是社會保障的壹個重要特征,是指犯罪行為針對的是大多數不可區分的社會公眾。犯罪行為的嚴重後果是行為人無法預料的。破壞電力設備行為的最終後果不特定,或者足以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這裏的“不確定性”不是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動機的不確定性,而是客觀損害後果的不確定性。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應優先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若幹問題的批復》。我們認為時間是最重要的。因此,我們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不應直接適用於本案的定罪,而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是否足以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才能正確定罪。

3.必須確立罪刑相當的基本原則。社會現實生活總是復雜的,任何犯罪行為總是特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的案件也是個別的。為了使刑法在打擊和預防犯罪行為中發揮最佳作用,實現懲罰與改造相結合、壹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相結合的目的,還必須考慮案件的特殊性,如犯罪人的主觀目的、犯罪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實際後果等。,在考慮刑法總則的前提下。總之,要權衡全案,以罪論處,使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其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罪名和量刑。

4.XXX損壞的具體部位,客觀上不可能危及公眾的安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對* * * *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須根據損害的具體對象、具體部位和方式以及損害的具體損害程度綜合分析確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三次盜竊的電線均為“中性線”(第33、52、56、67、68、70頁)。據他供述,“中性線”是不被使用者使用的電線,那裏的電線沒有實質性作用,但仍然是帶電的;其盜割行為對電力設備不具有破壞性,故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夥的破壞行為客觀上不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而且被盜電線都是在遠離人群的農村地區使用,普通行人沒有觸碰的可能,也不太可能危及不特定行人的安全。

5.盜竊的對象是電網中非常小的部分。根據卷宗(95頁和96頁)中的相關材料,大團鎮邵廟504至603處的線路與603處的任何線路都沒有連接。根據示意圖,這裏的線路在電網末端,用戶只有兩個:陳勤生蝦池和大團磚廠;該檔案有98頁材料,永輝路實施的偷線不為用戶所用;朱典第壹、二組被盜的檔案102頁資料也沒有被用戶使用。所以以上三起盜竊的對象都是電網的次要部分。

6.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如果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了電力設備的二次部分,不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夥的三次盜竊的對象都是“中性線”,作為電力設備構成中極小的壹部分,基本上對電力輸送等方面不起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夥的盜竊行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7.XXX被盜未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盜竊發生後,涉案受害人反應都不太好。從電力公司提供的信息來看,他們沒有看到任何嚴重的後果。電力公司只修復了大團鎮損壞的線路,沒有修復兩次。這也從側面說明,這些線路並沒有實質性的作用,破壞這些電線只有財產損失,並沒有危及到公眾的安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

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節輕微:

1.第壹次盜竊的犯罪意圖是犯罪健康,後兩次盜竊的犯罪意圖是陳旭東。XXX在盜竊中是被動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還債,主觀惡性較小。

3、XXX在盜竊過程中,絕大多數只是繞線,收效甚微。

4.被告人作案後積極要求返還贓物,配合機關查清案情,表現出顯著的悔罪表現和良好的悔罪態度:

被告因犯罪被捕後,壹直深深自責,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所以他雖然家裏窮,但還是表示願意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歸還被盜的錢,並要求家人盡力幫他盡快歸還。其悔罪態度也得到了家屬的全力支持,且被告人在訊問時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悔罪、悔罪之情溢於言表。辯護人會見時,被告人也多次表示悔過。由於被告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真誠徹底地供認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真誠地認罪服法,其供述的事實非常壹致。體現了被告人危險性較小,易於改造。

五、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且對社會的危害性較輕:

被告人第壹次犯本罪,此前未受過刑事、行政處罰。本罪的動機不是仇恨社會,主要是被告人迫於高額債務的壓力和他人誘導,無意識地貪圖蠅頭小利,所以被告人不是那種狠毒頑固的罪犯。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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