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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話術

精彩的刑事辯護詞在書寫的時候,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書寫的,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以及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還需要說明辯護理由等相關的信息。其概念是指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而在庭審過程中所發表的演說詞。而其格式要求是,要在首行寫明標題,正文部分要分兩段,最後還要進行歸納。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為其辯護,並經其確認。接受委托後,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並作了必須的調查,因而對本案有壹個概括性的了解。又經過剛剛的庭審調查、質證,使辯護人對本案的實質有壹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采信。

具體內容可以如下:

壹、被告人XXX法定情節:

1、XXX提供偵破XXX、XXX、XXX、XX、XXX盜竊案的重要線索,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情節。

2、XXX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據XX舉報(29頁),XXX曾於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團盜竊電力線壹次。XXX到案後,不僅如實供述這次犯罪,還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另外兩起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第4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XXX揭發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實,X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與XXX、XX兩次盜竊電線的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關於本案的定性問題:

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第3條等規定都說明破壞電力設備罪須以可能危害公***安全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公***安全,即國家或社會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安全。這裏的“不特定”是社會公***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為是針對大多數難以辨別的社會公眾而言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是行為人難以預料的。破壞電力設備行為最終所侵害的後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這裏的“不特定”不是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動機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觀損害後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應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優先適用。我們認為從時間上優先,因此對該案的定罪我們建議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而應該綜合案件具體情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安全來正確定罪。

3、要確立罰當其罪或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社會現實生活總是復雜的,任何犯罪行為總是具體的,破壞電力設備案件同樣也具有個案性,要使刑法對打擊和預防犯罪行為發揮出最佳的效應,實現刑罰對犯罪人進行懲辦和改造相結合、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結合的目的,在考慮刑法壹般規定的前提下,還必須考慮個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觀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實際所導致的後果等。總之,應當權衡整個案情,做到罰當其罪,使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應當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去確定罪名和進行量刑”。

4、XXX破壞的具體部位在客觀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安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對***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盜竊三次的電線均為“空檔線”(33頁、52頁、56頁、67頁、68頁、70頁),據其供述“空檔線”即為沒有用戶使用的線路,該處電線已經不具備實質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是帶電的;其盜割行為對電力設備的破壞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XXX及同夥的破壞行為在客觀上對公***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況且盜割的電線是遠離人群的農村地裏使用,壹般行人沒有接觸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盜竊的對象都是電網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據卷宗(95頁、96頁)有關材料,大團鎮邵廟實施盜竊時的線路504至603段,在603處即沒有和任何線路連接,據圖示,此處線路處於電網的未端,壹***只有兩個用戶:陳芹生蝦塘、大團磚瓦廠;卷宗98頁材料,永暉路實施的盜竊電線無用戶使用;卷宗102頁材料,在朱店壹、二組實施的盜竊,也是無用戶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盜竊的對象都是電網中次要的部分。

6、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設備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及同夥三次盜竊的對象均為“空檔線”,其作為電力設備組成中極為次要的部分,基本不發揮輸電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夥的盜竊行為客觀上是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

7、XXX的盜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盜竊事實發生後,所涉及的被害人反應不大,從電力公司提供的資料來看,也沒有看到什麽嚴重的後果,電力公司僅修復大團鎮的損害的線路,後兩次根本沒有修復,這也從側面說明這些線路沒有實質性的作用,破壞這些電線僅僅有財物的損害,而不會危及公***安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XXX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盜竊罪。

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節較輕:

1、第壹次實施盜竊的犯意為刑健,後兩次實施盜竊的犯意為陳旭東,XXX在盜竊中都是比較被動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還清債務,其主觀惡性小。

3、XXX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絕大部分也僅僅是圈線,作用不大。

四、犯罪後,被告積極要求退贓,配合機關查明案情,悔過之心顯著、悔罪態度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後,壹直深深地自責,後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為。故雖然家境貧寒,但仍表示願意盡全力退還贓款,並請求家人想方設法盡快幫其退贓。他的這種悔罪態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並且被告在偵查機關進行訊問時,積極配合,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很好,悔罪之心、悔過之意溢於言表。在辯護人會見時,被告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機關采取後,真誠坦白、徹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並真誠的認罪服法,供述事實前後非常壹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小,容易改造。

五、被告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壹次,以前並未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此次犯罪的動機不是仇視社會,而主要是被告當時迫於高額債務的壓力並受他人誘導,而在不知不覺中貪圖蠅頭小利導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種窮兇極惡、頑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較輕。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7條

從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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