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上講,辯護人不能指控被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理論,我國刑事訴訟由原來的糾問式訴訟轉變為對抗式訴訟,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起訴被告人,指控犯罪,出示有罪證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辯護意見,質證證據,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材料和意見;法院在中間判決,確認證據的有效性,確認是否有罪,衡量犯罪的嚴重程度。作為辯護人,不能在刑事辯護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第二,法律規定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對辯護人防衛責任的規定。從法律上可以看出,辯護人的職責是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三。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有的被告人認罪,有的被告人不認罪。被告人認罪時,辯護律師認罪或不認罪。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沒有爭議。如果被告人不認罪,無論辯護律師是無罪辯護還是從輕辯護,如果被告人從輕辯護,就會出現被告人不認為自己有罪,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只是從輕的情況。這樣就會出現辯護人指控其委托人有罪的情況,這與辯護人的法定職責和任務相違背。四、獨立辯護當被告人與辯護人意見不壹致時,辯護人會以辯護人的獨立辯護為準繩,與被告人進行談話。獨立防衛原則無可非議,但如何理解就不壹樣了。所謂“獨立辯護人”的理念,強調的是律師不受委托人意誌的約束,不受觀點和意見的影響,而是作為壹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參與訴訟活動。認為被告人作為案件的證人,能夠提供案件事實的基本情況,律師可以從中獲得有用的信息來源。至於律師選擇什麽樣的辯護思路,就不是委托人能左右的了。尤其是對於案件的法律適用,律師作為法律職業者,當然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意見,而不必受制於外行人的委托人。但是,律師的獨立辯護不是絕對的,而是應該有壹定的邊界和範圍。比如,根據公認的律師職業道德,律師應當承擔忠於委托人利益的法律義務;律師不能向外界透露委托人的職業秘密,更不能揭露和舉報委托人在代理關系存在期間所了解到的“犯罪事實”;律師即使對委托人的犯罪事實深信不疑,也不能成為“公訴人”或“控方證人”。這顯然說明律師不能在法庭上自發行事,其獨立辯護的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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