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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臺灣省的刑事案件是否屬於涉外刑事案件?

不,涉及臺灣省人的刑事案件應該叫涉臺刑事案件,而不是涉外刑事案件。對此,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專門下發了《關於協調辦理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協調辦理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臺灣事務辦公室:

為進壹步加強公安機關與臺灣省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在辦理重大涉臺刑事案件中的協調配合,妥善處理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系順利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辦理涉臺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法規。觸犯刑律的人必須依法懲處。

二是發生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勘查現場,采用錄像、攝影等方式記錄原始現場情況,依法調查取證,對提取的各類物證及時檢驗鑒定並妥善保管。

發生臺灣省居民死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事件),經當地公安機關決定,需要進行屍體解剖,查明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經鑒定的死者遺物應當妥善保管;處理死者的屍體需要得到家屬的同意。

三、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告,並通知當地臺灣事務辦公室。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向公安部報告。

各地臺灣事務辦公室應及時向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報告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並抄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四、地方公安機關在偵辦涉臺刑事案件時,凡需與臺灣省警方聯系,核對與罪犯或受害人有關的事項,須向公安部報告,由公安部商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後決定與臺灣方面協商的方式。

五、海協會被授權協調大陸有關部門和地方與臺灣省的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SEF、臺灣省當局授權聯系的“民間組織”)。地方公安機關需要通過海協會與臺灣方面聯系或協商的事項,由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海協會協商統壹。

海協會應及時向公安部和國臺辦通報臺灣方面的反饋意見。

涉及兩岸雙向遣返罪犯的事項,按《公安部關於實施大陸與臺灣省雙向遣返的通告》(公發[1991]3號文件)執行:

六、臺灣省警方通過SEF與海協會聯系,請求大陸公安機關調查的事項,由公安部商同臺灣事務辦公室,通知有關地區公安機關辦理;需要當地臺灣事務辦公室協助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各地臺灣事務辦公室應積極配合。

7.地方公安機關必須將重大涉臺刑事案件消息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需要通過中央新聞媒體報道的,須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商公安部後方可發布。

八、處理重大涉臺治安事件,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

199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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