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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臺灣人的刑事案件是涉外刑事案件嗎 律師博客

不是,涉及臺灣人的刑事案件,應當稱之為涉臺刑事案件而不是涉外刑事案件。對此,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專門出臺了《關於協調處理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協調處理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臺灣事務辦公室:

  為了進壹步加強公安機關與臺灣事務辦公室(簡稱臺辦)在處理涉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協調和配合,妥善處理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維護海峽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關系的順利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處理涉臺刑事案件,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法規。對觸犯刑律者,必須依法懲處。

  二、凡發生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當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勘查現場並用錄相、照相等方法記錄原始現場狀況,依法調查取證,對提取的各種物證要及時檢驗鑒定和妥善保管。

  遇有臺灣居民被害身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為查清死因需要對屍體解剖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決定。有條件的應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對查明的死者遺物應予妥善保管;死者的屍體處理要征得家屬同意。

  三、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同時通報當地臺辦。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告公安部。

  各地臺辦對於重大涉臺刑事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抄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海協:

  四、各地公安機關在偵辦涉臺刑事案件中,凡需與臺灣警方聯系,核查有關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事項的,壹律上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商國務院臺辦後決定與臺方交涉的方式。

  五、海協是受權協調大陸各部門和各地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臺灣當局授權與大聯系的“民間機構”)進行聯系的機構。各地公安機關需要通過海協與臺方聯系或交涉的事項,由公安部、國臺辦與海協協商統壹口徑。

  臺方反饋的情況,海協應及時通報公安部和國臺辦。

  涉及兩岸雙向遣返刑事犯罪分子的事項,執行公安部《關於實施大陸與臺灣雙向遣返工作的通知》(公發[1991]3號文件:

  六、臺灣警方通過海基會與海協聯系,請求大陸公安機關予以協查的事項,由公安部商國臺辦後通知有關地區公安機關辦理;需要當地臺辦協助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各地臺辦應積極配合。

  七、各地公安機關發布有關涉臺重大刑事案件的新聞,必須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需通過中央新聞媒介報道的,必須報經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商公安部後方能發布。

  八、處理涉臺重大治安事件,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

   199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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