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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的稱謂是什麽?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告人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對於刑事案件,在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在法庭審判階段使用,涉嫌犯罪的人稱為被告人;判決生效後,可以稱為罪犯,也可以稱為罪犯。因此,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被起訴的當事人被列為“被告”。

1.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的稱謂是什麽?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告人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行為人壹般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在法庭審理階段,行為人被稱為被告人。在刑事判決中,也會註明是被告。

對於刑事案件,在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在法庭審判階段使用,涉嫌犯罪的人稱為被告人;判決生效後,可以稱為罪犯,也可以稱為罪犯。因此,在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法律文書中,被起訴的當事人都被列為“被告”。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司法審判不同階段對犯罪人的稱謂不同,主要是隨著司法審判的進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程度不同。壹開始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的可以稱為犯罪嫌疑人,認定後在審判過程中可以稱為被告人,最後接受司法判決後可以稱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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