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無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2.聽證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刑的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被告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4 *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的;5.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意見和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堅持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屬於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在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中,通過減免費用或由國家支付訴訟費的方式,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壹種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