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辯狀的寫法是:1,第壹份文件(1)的標題是“答辯狀”。(2)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被調查人是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民族、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全稱、住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職務等。將被寫入。(3)案由。陳述被申請人對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的抗辯理由。2.正文首先,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進行答辯,指出不符合事實,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認,並用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次,回復投訴或申訴中的請求和理由。最後總結壹下自己的看法。3、尾部(1)註明法院名稱。(2)被申請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加蓋公章。由律師撰寫答辯書的,應當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3)表明單據制作和書寫的日期。(4)答辯書的份數應在附件中說明。《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陳述人民法院向當事人作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