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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證人作偽證,原告可以起訴嗎?

證人可能因作偽證而被起訴。偽證,不同的人涉嫌不同的罪名。嚴重的話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如果被發現會被起訴。所謂偽證罪,是指行為人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錄音、翻譯。要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中。無論行為人是做了假證還是做了假鑒定,還是做了假筆錄、假翻譯,只要實施了其中壹種行為,就足以成立本罪。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下六種情形,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1)作偽證足以使他人因輕罪而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判。

(2)作偽證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對重罪輕判的。

(3)偽證造成不公正、虛假或者誤判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毀滅犯罪證據或者為經濟犯罪分子制造偽證的。

(五)因作偽證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六)作偽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不應認定為偽證罪的註意事項

對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的工作不負責任或疏忽大意,或因專業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和翻譯;以及對案件真實情況知之甚少,認識不準確,或者提供道聽途說的證言,從而提供虛假證明的人,由於不具有作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雖有偽證罪,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

壹般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作偽證,就構成妨害訴訟,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或者拘留。相比民事糾紛,如果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法律責任會非常嚴重,被告或原告有時會因為證人的證言而得到完全不同的後果。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做假證的人,被發現後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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