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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證據不足不起訴。
摘要:受到國家機關侵害的公民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被告人(被逮捕人)是否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由此,檢察院和法院在處理上述問題時的態度略有不同:檢察院先確認,再賠償;法院直接進入賠償程序。筆者認為法院的做法更加合法合理,更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證據不足,違法侵權不起訴,國家賠償
受到國家機關侵害的公民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被告人(被逮捕人)是否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原因很簡單。國家賠償法頒布於1994。其制定時並沒有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新修訂的1996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起訴)。實踐中,檢察院和法院對於被告人(被逮捕人)是否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態度略有不同:檢察院的態度是先確認後賠償,即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為由申請國家賠償,需要確認是否存在違法侵權行為後才能進入賠償程序。符合壹定條件的不壹定能確認,更不要說進入賠償程序;法院的態度是直接走程序,認為不起訴決定是對違法侵權行為的確認,可以直接走賠償程序。提交人同意法院目前的態度和做法。
壹、檢察院:先確認再賠償。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但是,人民檢察院因申請賠償的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應當依法確認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是否侵犯人身權利。”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而申請國家賠償的,必須依法確認逮捕拘留決定是否侵犯人身權利,不能直接進入賠償程序。采取了先確認後賠償的程序。
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的規定》第七條“因證據不足撤銷、不起訴、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確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在下列情形下是否依法侵犯人身權利;(壹)確認對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二)錯誤逮捕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人的,應當予以確認;(三)拘留、逮捕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或者拘留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不予確認。”這篇文章列舉了未被證實的案例。按照相反的解釋方法,除上述案件外,均為違法侵權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予以確認。有兩點值得特別註意:1。拘留包括“不能證明某壹犯罪事實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逮捕只包括“不能證明某壹犯罪事實的人”,包含不同的情況;2.判斷逮捕是否違法、是否侵權,不是以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條件為標準,而是以最終能否證明犯罪事實為標準,采用結果認定,更好地保護了不起訴人的利益。
違法侵權行為確認後,案件可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不存在國家賠償法不賠償的情形,賠償請求人將依法享有國家賠償權利。
二、法院:直接進入賠償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依法確認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下的法律文書,包括:刑事判決,經人民法院壹審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二審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經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的釋放證明。”檢察院不寫決定書,就是對違法侵權的確認。賠償請求人向法院申請後,可以直接進入賠償程序,不需要所謂的確認程序和對違法侵權行為是否被正確確認的審查。在不存在《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形下,賠償請求人將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筆者認為直接賠償更為合法合理。從合法性角度看,不起訴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應以“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來判斷,這是壹種可行的操作方法。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對被不起訴人無罪的法律確認,證據不足不起訴應該是對被不起訴人之前的逮捕屬於違法侵權的確認。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被錯誤逮捕,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被害人可以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從合理性考慮,檢察院是賠償義務機關。檢察院所謂的重新鑒定,很容易為檢察院逃避賠償責任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被害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在程序操作上,如果檢察院不確認,被害人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即使上級檢察院維持不予確認的決定,被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處理階段,不起訴決定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對違法侵權的確認。檢察院之前的不予確認,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只要不存在國家不予賠償,法院就認為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檢察院的確認程序實際上增加了被害人的控訴。在我的實踐中,每次處理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我都深感有壹些不必要的程序導致案件處理時間長,受害人維權成本高。希望這些問題隨著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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