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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怎麽辦?

根據不同的犯罪種類,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控告和自首的材料。如果他們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回復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擴展數據:

撤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靖邊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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