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並由被告知人簽名;通過電話通知的,應當錄音;書面通知的,送達回證應當入卷。如果受害者人數眾多或者不確定,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逐壹告知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通知其近親屬。有兩個以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可以通知其中壹人。通知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六項所列順序進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