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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律師能不能閱卷

被害人律師是可以閱卷的。

辯護律師閱卷內容可以告訴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但不能泄露審判秘密。

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研讀全部案卷材料,根據案情需要制作閱卷筆錄或案卷摘要,閱卷時應當重點了解以下事項:

1、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2、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3、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4、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身份、資質或資格等相關情況;

5、害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6、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7、定材料的來源、鑒定意見及理由、鑒定機構是否具有鑒定資格等;

8、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9、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

10、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所認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

11、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師可以閱卷嗎

受害人律師可以閱卷,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同其會見或者通信。

受害人律師可以閱卷,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_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三、偵查階段律師能做什麽

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壹百六十壹條

聽取律師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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