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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經偵局拘留配合調查已經10天了。我該怎麽辦?

拘留不是配合調查,即公安民警認為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應盡快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為其辯護。拘留後,公安民警認為有逮捕拘留必要的,在三至四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七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檢察官在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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