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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精神病人的攻擊,妳能保護自己嗎?

正當防衛作為公民的權利,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後手段。即使公民有條件避免不法侵害或向司法機關求助,公民仍有權實施正當防衛。但對精神病人的侵害行為壹般不宜進行正當防衛,應盡可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侵害。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防衛的方式和手段應該是有限的,不應該具有攻擊性和破壞性。其行為的主要目的應當是為了制服侵害,應當結合對侵害方式、方法、工具的分析,采取最佳方式制止侵害。當然,必要時可以采取壹些反擊,但不能采取主動打擊等破壞性措施。這既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又防止了非法侵害。

精神病人對其侵權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精神疾病會使精神病人在意識、知覺、思維、情感或智力上產生障礙,導致其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的辨認能力,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方向、方式和程度的控制能力。同樣,精神病患者無法識別防衛人防衛行為的目的和防衛能力,包括體力和心理素質,無法在這種識別的基礎上控制自己的攻擊行為,無法使防衛人從心理上阻止精神病患者的攻擊行為,從而達到防衛的目的,很可能造成雙方的後果。

精神病患者雖然實施了客觀上的危害行為,但主觀上無罪;正當防衛的行為屬於防衛人的意識和意誌。雖然具有正當目的,但就其客觀表現而言,正當防衛在很多情況下應該是壹種積極打擊不法侵害人、阻止不法侵害繼續發生的行為,即正當防衛在很多情況下具有主動侵害和破壞的特征。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突出表現在它懲惡揚善,打擊惡勢力,保護正當利益,維護正義;但是,用有意識的主動侵犯和破壞行為來對待無意識和意誌的侵害,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正當性精神和人道主義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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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0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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