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警察帶走的家屬能見面多久?
1,被警方帶走後,家屬多久可以見面,視實際案情而定:
(1),如果是公安機關傳喚,最長傳喚期限壹般是24小時,傳喚後我們可以見面;
(2)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偵查期間親屬不能會見,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當事人;
(3)被行政拘留的,關押在看守所,親屬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壹百壹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警察強制傳喚的程序是什麽?
1.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3.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使用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4.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6.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根據刑訴法規定,家屬被警方帶走後多久可以見面,要看實際案情:比如傳喚,壹般傳喚時限是24小時,傳喚後可以見面;刑事拘留案件,偵查期間親屬不能會見,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