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飛是債務人有能力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規定,人民法院會將其列入名單,依法限制其高消費。拘留與此無關,不受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壹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調查核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拘留,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失信者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