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保證人保證。被取保候審的人應當提出符合條件的人作為其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證被擔保人能夠隨叫隨到。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作為擔保。違反有關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
被拘留後如何取保候審?
如果被拘留,保釋程序如下:
1,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4.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