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拘留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行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拘留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律師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拘留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被拘留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有以下情況的,可以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等情況。
綜上所述,當事人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處罰、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在處罰機關留有違法記錄,但不記入個人檔案,不會留下案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