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在案件調查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被拘留者,會見要求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被告人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律師事務所證明
實踐中,該文件的版本主要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以下簡稱介紹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函(以下簡稱公函)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有律師認為,以上三個字母的含義和作用都是壹樣的。
2.委托書
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委托書應當附有委托人與在押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關系證明證明委托人有權為在押人員委托辯護律師,委托人身份證明用於證明委托是其本人行為。刑事辯護律師要有高度的證據意識,對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
3.妳需要提供妳的律師身份證。
4.因收費變更而無法滿足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批準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有可能改變所涉罪名。這個時候,律師可能會遇到原收費的介紹信或委托書,可能會遇到“閉門造車”。因為罪名的變更往往發生在訴訟階段和辦案部門變更的時候,比如偵查終結、辦案部門移送看守所審查起訴的時候,這時,辦案部門就會提交《羈押交換證明》,上面註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這個文件也會保存在看守所的電腦系統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