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服役;
2.人民陪審員。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服役;
3.檢察官。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服役;
4.公務員。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從事;
5.律師。除過失犯罪外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
6.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不搞法醫鑒定。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職守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
8.公證人。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職守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
9.警察。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從事;
10,外交官。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從事;
11,村委會成員。只要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允許從事;
12.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人;
13.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5.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16,證券從業人員。因相關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五年的,不得從事;
17,保險行業特定從業人員。因相關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五年的,不得從事;
18,破產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服役;
19,種子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因相關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五年的,不得從事;
20.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因相關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五年的,不得從事,如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終身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