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毆打致被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警方什麽時候采取什麽措施,要根據警方處理程序來決定。畢竟有法律規定調查期限。如果警方超過規定的偵查期限,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2.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5、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6、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3.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實施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刑事處罰不夠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5.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
7.第七條?
1.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2.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責成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3.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如果其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實施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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