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壞情況符合法律要求。侵犯的範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權利。
2.侵權行為會產生嚴重後果。侵權行為影響壹般,後果不嚴重的,法院不予受理。
3.受害人有過錯的,壹般會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數據:
2016 65438+10月4日下午10左右,41歲的唐因病到廣州某醫院打點滴。與此同時,醉酒的唐無故拔出手中的輸液針,導致出血。醫院護士段見狀後,立即上前為唐某榮止血。然而,唐不僅拒絕讓段幫忙,還給了對方壹記耳光,離開了醫院。
被打後,段住院18天,診斷為左耳外傷、耳聾、腦震蕩。2016年3月,唐某榮因毆打段某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
然而,唐從未向段道歉,也沒有賠償段因此而造成的壹切損失。為此,段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唐某榮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9624.9元,其中精神損失費5000元。
針對段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段作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看到唐某榮被針紮出血,主動提供幫助,對工作高度負責,是當今社會需要弘揚的正能量。
但是,這是唐為別人著想的壹記耳光,對他以後的工作有心理影響,不能輕易抹去。因此,雖然醫療機構的這壹暴力行為尚未造成傷殘,但法院仍酌情支持給予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以示對段某善良行為的告慰。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人民網-患者毆打護士獲賠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