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安徽廬江原副縣長非法受賄600萬元被提起公訴。
從合肥市檢察院獲悉,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劉樺安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經審查查明,2001年以來,劉樺安利用其擔任廬江縣原副縣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CPPCC副主席的職務便利,在廬江縣企業改制、工程建設、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78萬元、美元2萬元。
據了解,今年五十六歲的劉華安,曾任廬江縣副縣長,廬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原巢湖市經委副主任,廬江縣副主席CPPCC。去年5月28日,合肥市紀委監察局對廬江縣原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劉樺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目前,該案已進入庭審階段。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安徽廬江原副縣長非法受賄600萬元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