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我國信用體系中的壹種非正式信用模式。由於缺乏壹定的監管,這種方式存在壹定的風險。如何科學有效的降低這種借貸風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功課:
1,要嚴格審查市場準入機制,對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有壹定資金可以依法經營的民營銀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專供民營金融機構;另壹方面,必須嚴厲打擊和取締那些尋求高利貸的人,以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2.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該管理的更加透明。規範這種民間借貸,要充分考慮借貸需求,也要納入我們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據出借人資質等級的要求上下浮動,利用壹些市場競爭來促進借貸規範的發展。
3.把貸款引入實體經濟,老百姓有很多資本,那麽需要去哪裏呢?但我們也需要進入實體產業的循環,這樣才能促進實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其只是作為壹些自由資本四處遊蕩,不如合法規範地使用。
4.需要加強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動,並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壹些專門的監管機構,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控和管理,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的進口統計監測指標,對壹些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和投向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防止壹些民間抵押無處不在。
5.很多中介或者私募基金的“雇主”都是假的,假的中介通常會讓委托人花很多指定的項目來詐騙,包括出具評估報告的費用、盡職調查律師費等。如需上述文件和法律行為,委托方必須自行出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