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被網上追逃算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被網上追逃算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21世紀被稱為網絡時代。為了跟上世界的步伐,近年來中國的網絡發展已經超過了很多國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中國的網絡效應可以說是壹股強大的力量,很多案件都是靠網友舉報處理的。那麽被網上追逃合法嗎?1.被網上追逃是犯罪嗎?網上追逃只是壹種偵查手段。網上追逃顯示,警方已立案偵查,但未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決定。並不壹定意味著被網上追逃的人會被定罪。這取決於案件的證據。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不予定罪。只有經過偵查、起訴、審判、定罪、量刑,才能有犯罪記錄。“網上追逃”是公安機關利用公安網的“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公安部定期下發的光盤,發布已被批準刑事拘留或逮捕,但因其潛逃未被執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全國各公安部門壹旦發現可疑人員,立即利用網絡進行查詢比對,從而抓獲在逃人員的壹種偵查活動。近年來,“網上追逃”作為壹種新的偵查措施,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由於“網上追逃”偵查措施規定不完善,現有規章立法層次低、效力低,與刑事訴訟法沒有有效銜接,實踐中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二、“網上追逃”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由於法律對“網上追逃”缺乏具體明確的規範,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移送程序隨意、混亂,嚴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1,執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現實中,跨省跨地區的網上逃犯都是通過“網上追逃”抓獲的。由於立案地與抓獲地客觀分離,羈押法律文書在立案地保管,抓獲地公安機關壹般在立案地公安網下載羈押文書掃描件或使用電傳文書的基礎上羈押在逃犯罪嫌疑人。由於電傳文件和下載的文件都不是法律文書原件,不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實踐中,壹些公安機關為了避免麻煩,不經過任何正式程序,只是口頭告訴犯罪嫌疑人為什麽被抓。2、導致羈押期限計算錯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應當從被采取強制措施並羈押在看守所的時候起計算。由於沒有正式的拘留證明,壹些公安機關認為計算拘留期限的起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犯罪地公安機關的時間,導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以不計入拘留期限。3.通知被抓者家屬或其所在單位都沒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拘留的原因、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他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實踐中,由於公安部關於“網上追逃”的文件並未明確由哪個公安機關通知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導致案發地和逮捕地公安機關相互推諉責任,往往以不清楚是否會妨礙偵查為由不通知案發地。4.聘請律師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和控告。”但在實踐中,“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在異地被抓獲後,由於羈押措施性質不明確、缺乏正規的法律程序、缺乏告知其權利義務的相應規範,聘請律師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在被A市警方移交前,並未告知其家人或單位,並告知其有權聘請律師。所以,對於跨省抓獲的網上逃犯是沒有用的。三。關於完善“網上追逃”1偵查措施的建議。通過修改法律建立“網上追逃”制度。“網上追逃”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壹種新的偵查手段,實踐證明效果顯著。但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網上追逃”不同於現有的通緝等七種法定偵查措施。改變目前“網上追逃”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修改現有法律,使“網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在刑事訴訟法將進行新壹輪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時將其列為單獨的偵查措施,確立其法律地位,明確其概念,並對異地緝捕逃犯的期限作出專門規定。2、規範並進壹步細化“網上追逃”程序。程序不清、責任不清是“網上追逃”執法不嚴的主要原因。建議公安部細化“網上追逃”執法程序,明確立案地和抓捕地公安機關各自的職責,既充分保證“網上追逃”打擊犯罪的力度,又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與刑法、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形成完整的“網上追逃”法律體系。筆者認為,應當由逮捕地公安機關首先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和所在單位,然後由逮捕地公安機關將相關法律文書移送到案發地公安機關。這樣有利於環環相扣,避免相互脫節,準確記錄滯留情況。3.建議為“網上追逃”設計專門的拘留證。可以設計壹個“網上追逃”的專用滯留卡。與壹般拘留證不同的是,這種法律文書需要兩地公安機關的印章和兩地拘留所的出入時間。當拘留證原件傳真或下載到逮捕地後,逮捕地會據此開具專用拘留證,加蓋公章並出示給犯罪嫌疑人簽字。犯罪嫌疑人被帶回原犯罪地後,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在同壹拘留證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在拘留證上註明提出看守所的時間和重新羈押的時間,成為完整的法律文書,隨卷移送。4.明確“網上追逃”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刑事拘留的突出和本質特征是吞噬星空,剝奪人的人身自由。這是壹項相當嚴厲的強制措施。“網上追逃”中在逮捕地羈押的時間,是對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靜態狀態,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應當納入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對這壹問題及相關內容的論述和詳細分析表明,網上追逃是壹種偵查手段,不同於網上通緝。網上通緝是我國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辦案的壹種方式。能夠發揮網絡的優勢,快速及時的效果讓很多網絡逃犯無處可逃,使得網絡能夠有效反應真實信息,加快結案速度。
  • 上一篇:醉駕請律師需要多少錢?
  • 下一篇:秉公執法形容什麽歷史人物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