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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家屬不知道具體在哪個看守所,怎麽辦?

可到抓人的辦案機關查詢,亦可通過戶籍地派出所查詢。

法律分析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聘請或者委托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或者準予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聘請或委托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拘留時間: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已經批捕並進行了偵查階段,家人沒有得到通知,可能存在有礙於偵查的情形不宜通知其家屬或親屬。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為37天(包括檢察院的7天審查期)。 如果刑拘40天還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辦案單位也沒有放人,這是違法的,可以要求辦案單位說明原因,否則,有權向檢察院投訴。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壹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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