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條例》第15條規定,合同詐騙犯罪的立案審查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60日。為提高“立案”概率,縮短審查周期,舉報人應向偵查機關提供簡明的舉報文書和完整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2.立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以外的偵查措施,包括詢問、質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不會直接使用“抓人”“凍結財產”等嚴厲手段,而是可以使用壹般手段進行初步調查,然後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會給報案人壹份《立案決定書》,表示已經報案成功。
3、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立案後,在30日內積極偵查,仍不能收集足夠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4、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後,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受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立案後,在30日內積極偵查,仍不能收集足夠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並責令限期改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並通知撤銷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158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