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對象、期限、地點和方式。和解協議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壹方拒絕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1,申請應在2年內提出。
2.提交執行申請,由壹審法院受理並執行;
3.執行不需要繳納申請費。
4.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利於判決的順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於201114+00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 * *明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整合到被執行人信用檔案中,以信用報告的形式提供給金融機構等單位,供相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時考慮。名單涵蓋了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註意的是,壹些新興行業也在其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知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等。,對於有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的,予以信用懲戒。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失信者的具體限制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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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糾正。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