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描述欺詐需要哪些材料和步驟?"是否存在詐騙,要由公安機關調查後認定。只要妳有證據證明妳的錢被對方騙了,妳就可以舉報詐騙,直接去報警。
3.“去哪裏,怎麽辦事,提交什麽材料,要花多少錢等等……”:如果妳舉報詐騙,當然會去派出所,告訴警察妳的錢被騙了,並提交對方騙了妳多少錢的證據,然後說出警察會做筆錄的故事。舉報不收費。
4.但妳說“我有借條”?他和妳是貸款糾紛還是詐騙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他壹開始就沒有還錢,只是以借款為借口進行詐騙:那就是詐騙。妳可以舉報詐騙,等公安偵查完畢移交檢察院公訴後,妳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找他要妳的損失,但是如果他跑到臺灣省,妳就要慢慢等了。
(2)如果妳不能證明他壹開始就故意詐騙:只是民間借貸糾紛,公安不會管。如果他不給錢,妳只能去法院告他(其實妳告他詐騙之後,要很久才能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5.如果確認他在廈門有住所和房產:
(1)以欠條為依據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更好:雖然下落不明,但只要有姓名、年齡、準確地址等基本信息,就可以提起訴訟,在找不到其他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然後進行缺席審判。判決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
(2)可以向借款發生地或者他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結束後,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的,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的,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