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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門工作,老板的公司是外省的。在省法院哪裏可以立案?

壹般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訴,遇到特殊要求可以異地起訴。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被告和原告資料、相關證據和材料,等待受理和立案,安排開庭時間。

起訴壹家不屬於當地的公司,首先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當事人在準備好訴訟材料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辦理起訴手續。壹般都是去被訴公司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起訴過程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納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免繳未獲批準,仍不提前繳納,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六、立案手續辦理完畢後,案件由法院安排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被告在外地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是:向住所地法院起訴;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居住滿壹年的,也可以向居住滿壹年的所在地,即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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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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