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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貴州福泉收費站爆炸事故原因。

新華網貴陽165438+10月2日:據貴州省黔南州公安局通報的事故初步調查情況,福泉永恒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與湖南南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運輸炸藥的兩輛貨車屬於福泉永恒發展運輸公司,炸藥總量72噸,擬運往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公司, Ltd .兩輛貨車在馬場坪收費站附近檢查站不按規定路線違規停車時,壹輛貨車發生燃燒爆炸。 目前,涉案人員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法庭審判

2012 12 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被告人蔡勝清、馮祺、陳峰、侯勇危險物品肇事案在貴州省福泉市刑事法院開庭審理,貴州聖倫達律師事務所徐永忠、劉傑律師出庭,依法為被告人侯勇進行辯護。該案正在審理中。

被告人侯勇壹審辯護摘要

●查明本案炸藥→燃燒→爆炸的直接原因,既能追究本案真兇的法律責任,也能告慰9名受害者。

●超載運輸和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是福泉爆炸的直接原因。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本案的爆炸物→燃燒→爆炸是由爆炸物的質量(包括包裝)造成的。

●國務院493號令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壹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136條“後果嚴重”的規定。

●福泉11.1爆炸由“壹根保險絲七個隱患”引發。被告應始終承擔管理的法律責任,但他已自首,並表現出悔意。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免除處罰。

●律師呼籲盡快出臺《民用爆炸器材及物品運輸許可實施辦法》,杜絕類似貴州福泉(11.1)爆炸悲劇的發生。

摘要

貴州福泉“2011.1.1.1”爆炸事故震驚全國,警醒世界。案件的發生暴露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諸多深層次問題。改性ANFO炸藥是國家嚴格控制的民用炸藥。無論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事故。

這種情況下,從辦理運輸證開始就存在問題。《管理制度》規定“壹車壹證”、“每車重量不得超過10噸”,但發證機關辦理了4張運輸證,每張24噸,占96噸;其次,還有壹個裝載的問題。車廂的地板應該鋪上橡膠、木板等。,但銷售單位的裝車人員沒有鋪墊;您的JA1528、您的JA5551貨車核定裝載重量為33噸,但銷售單位的出票人卻開具了36噸的“發貨傳票”。司機、押運員改變運輸路線,停靠馬場坪,“以車代倉”是因為采購單位的倉庫容量只有26噸,遠遠不能滿足72噸兩輛車的需求。

案發後第二天,兩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推卸責任。沒有人懷疑爆炸是不是上市公司的爆品質量(包裝)問題造成的。但辯護人對產品質量(包裝)提出質疑,因為檢方沒有提供有力證據排除產品質量(包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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