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
2012 12 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被告人蔡勝清、馮祺、陳峰、侯勇危險物品肇事案在貴州省福泉市刑事法院開庭審理,貴州聖倫達律師事務所徐永忠、劉傑律師出庭,依法為被告人侯勇進行辯護。該案正在審理中。
被告人侯勇壹審辯護摘要
●查明本案炸藥→燃燒→爆炸的直接原因,既能追究本案真兇的法律責任,也能告慰9名受害者。
●超載運輸和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是福泉爆炸的直接原因。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本案的爆炸物→燃燒→爆炸是由爆炸物的質量(包括包裝)造成的。
●國務院493號令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壹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136條“後果嚴重”的規定。
●福泉11.1爆炸由“壹根保險絲七個隱患”引發。被告應始終承擔管理的法律責任,但他已自首,並表現出悔意。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免除處罰。
●律師呼籲盡快出臺《民用爆炸器材及物品運輸許可實施辦法》,杜絕類似貴州福泉(11.1)爆炸悲劇的發生。
摘要
貴州福泉“2011.1.1.1”爆炸事故震驚全國,警醒世界。案件的發生暴露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諸多深層次問題。改性ANFO炸藥是國家嚴格控制的民用炸藥。無論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事故。
這種情況下,從辦理運輸證開始就存在問題。《管理制度》規定“壹車壹證”、“每車重量不得超過10噸”,但發證機關辦理了4張運輸證,每張24噸,占96噸;其次,還有壹個裝載的問題。車廂的地板應該鋪上橡膠、木板等。,但銷售單位的裝車人員沒有鋪墊;您的JA1528、您的JA5551貨車核定裝載重量為33噸,但銷售單位的出票人卻開具了36噸的“發貨傳票”。司機、押運員改變運輸路線,停靠馬場坪,“以車代倉”是因為采購單位的倉庫容量只有26噸,遠遠不能滿足72噸兩輛車的需求。
案發後第二天,兩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推卸責任。沒有人懷疑爆炸是不是上市公司的爆品質量(包裝)問題造成的。但辯護人對產品質量(包裝)提出質疑,因為檢方沒有提供有力證據排除產品質量(包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