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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2020修訂)

第壹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遵循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依法依規、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本市實際出發的原則。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決議:

(壹)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本溪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四)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五)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

(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人口、民政、民族、宗教、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公***安全、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或者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決議;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項;

(十)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壹)全市性節日、市花、市樹等確定和變更;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並作出決定、決議的其他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決議,也可以提出審議意見並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的情況;

(二)執行法律、法規和開展重要的執法檢查的情況;

(三)辦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

(六)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七)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或者重要公***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的立項前期決策和建設情況;

(八)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情況;

(十)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十壹)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嚴重自然災害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地方國家機關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後,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並抄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壹)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門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

(二)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的調整和名稱變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變動的方案;

(三)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需要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縣(區)人大常委會出臺的規範性文件;

(五)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系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後,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並抄報市人大常委會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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