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要措施;
(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依法治市工作計劃的情況;
(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五)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計劃;
(七)對外開放的總體規劃;
(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部分變更;
(十)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十壹)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十二)撤銷自治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三)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刑事審判和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六)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的事宜;
(十七)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八)確定市徽、市樹和市花;
(十九)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第三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壹)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的預算、決算、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執法檢查的組織情況;
(六)人口和計劃生育、土地管理、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要信息;
(七)對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實施情況;
(八)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方案;
(十)調整水、電、氣、醫療、住房、公共交通等服務價格標準,調整面向學生、農民和企業的收費項目;
(十壹)教育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扶貧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
(十二)社會反響強烈的突發事件,對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涉及全市的自然災害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重要信息;
(十四)地方國家機關廉政建設情況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違法人員的處理情況;
(十五)危害嚴重、影響較大、公眾關註的案件的起訴和審判;
(十六)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對外交流活動;
(十七)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壹)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局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
(三)本市鄉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變更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和變更規劃。第五條必須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將議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