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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的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全國統壹市場加快建設的背景下,如何統壹此類案件的司法判斷標準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之爭: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壹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禁止虛擬貨幣活動為非法金融?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我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麽,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關於這壹認定的第壹個爭議是各方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明確。

唯壹涉及的是2065438+2003年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註意的是,北京仲裁委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法律上唯壹與之相近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仲裁的思考》(2021 1廢止)第128號。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壹些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虛擬貨幣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下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壹步指出,由於央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發布的《民法通則》(以下簡稱《關於進壹步防範和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款第壹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經營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引用北京仲裁委的話:“涉嫌代幣非法交易、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其他經營活動,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壹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情況下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壹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反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該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其有效後果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出臺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壹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管領域的這種禁止,不要過度幹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聲音必須得到司法系統的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判標準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的許多法院都承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不承認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壹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準”。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是壹種數字代碼,存在於網絡空間,其價值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準進行量化。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互聯網上的虛擬財富。

生產的特性具有事物的屬性。

2021、11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中11624認為,幣作為虛擬貨幣,通過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到指定礦池,從其生產的過程來看,開采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壹定的價值;由於其具體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來後,車主可以去特定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套現使用。BSN硬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不承認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也有法院承認比特幣是壹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法律上的經濟評價標準”,因此最終的審判結果仍然指向“申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範圍”、“風險自擔”。

例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第2401號認為,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辦的數字代幣CC幣系平臺未經批準發行,數量由平臺自由分配,未凝結人類抽象勞動,無法以現有計量標準計量,故數字代幣不成立。

2021 1 1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中11978認為,涉案虛擬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具有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壹種實物。

2021 12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終字第9625號經審理認為,以太幣不是權威發行,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物種的屬性,不能用法定貨幣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閩中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準,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還面臨哪些裁量問題?

賀樓說,相關案件面臨取證困難和司法程序困難。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性,辦案中會涉及到信息壁壘、境外取證和鑒定標準不統壹等問題。凍結虛擬財產,委托第三方處理等。

“壹方面,我國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明確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從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另壹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也確實可以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罪”、詐騙罪進行定罪,以及如何認定犯罪數額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賀樓還認為,這類案件很難確定經濟損失。“目前相關認證標準不統壹,去中心化特征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存在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

事實上,在我國審判標準不壹的情況下,對於認定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有“矛”也有“盾”。

先例中比特幣的價值:零,市場價,還是* * *相同的公認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也承認比特幣屬於‘特定虛擬商品’。雖然它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財產價值。如果它拒絕保護它,那將對當事人不公平。”

以國內首例涉及比特幣(2018)的仲裁裁決撤銷案為例。

2017 12、雙方簽訂的壹份協議約定,高某分三期將李委托的全部數字貨幣資產(20.13比特幣、50比特幣現金、12.66比特幣鉆石)返還至李的電子錢包。

結果,協議簽訂後,高某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李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高某返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的等值美元及利息。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約定交付雙方約定且視為具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至於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仲裁庭參考了李提供的網上公布的合同履行時(比特幣)和(比特幣現金)的收盤價等公開信息,估算了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銷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裁決違反了我國的公共利益。

具體來說,高聲稱,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65438+200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和定價是違法的。仲裁裁決認定,高賠償李相當於比特幣的美元,再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實質上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支付和交易,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 11 10月,官方網站北京仲裁委員會發布了《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將此案稱為中國首例涉及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也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眾利益而予以撤銷的案件。

根據《報告核實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中國大陸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報最高法院核準。

也就是說,該案的結論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參考性和可復制性,對今後的司法和仲裁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也承認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雖然它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財產價值。如果拒絕保護,可能對當事人不公平。

但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沒有像上述仲裁裁決中那樣采用第三方平臺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采用當事人認可的價格作為標準,從而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支付、定價、信息中介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客觀公正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保護,是今後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賀樓認為,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虛擬財產的定價問題。通常的參考標準是:按照用戶的真金白銀投入計算;按照市場交易價格;由網絡運營商決定定價;根據受害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相關問答:中國唯壹合法的虛擬貨幣是什麽?中國沒有合法的虛擬貨幣。中國目前沒有說虛擬貨幣(如比特幣)是非法的,但也沒有說它是合法的。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國內還是有很多人在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沒有法律補償。

虛擬貨幣: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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