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壹場官司中,影響官司結果的因素都有很多。這其中包括:訴訟的策略、證據收集、審委會態度、法官的傾向性、律師的專業水準、還有國家政策等等。而且幾乎任何壹個環節的小小改變都會直接影響訴訟的結果。
可以說是做到了天時地利人和,才能打贏壹場官司。所以作為律師能操控的因素並不多。律師只能盡自己最大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然後盡可能地幫助當事人搜集證據、制定策略。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壹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壹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