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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改簽造假是什麽意思?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換票”問題

前天有當事人詢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事實是,顧問是A公司(貿易公司),從B公司進貨,再賣出去。B公司在給A公司開票時更改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現在B公司消失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行為人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事立案。

問: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還是需要從刑法的規定入手。第壹,這種改票是否屬於虛開?第二,A公司和B公司有沒有偷稅漏稅?第三,A公司有沒有故意騙取扣稅?從行政法規的角度來看,B公司為什麽要“換票”?機票改簽後偷逃的稅款是多少?

第壹,改簽車票是否屬於“虛開”的範疇

所謂虛開,是指在沒有真實交易活動或者真實交易與票面金額不符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刑法規定,虛開分為四種,分別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本案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實際銷售的貨物名稱不符,也屬於虛開範疇。

某種程度上,有些企業就是開不出與貨物實際名稱相符的發票而選擇開具與貨物實際名稱不符的發票。

二是票改後,B公司逃避了繳納消費稅的義務。

很多時候,換票或者通票的下遊企業幫助上遊企業逃避了應該繳納的消費稅。

消費稅是壹種價內稅。消費稅雖然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但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未來的批發和零售環節,消費稅已經包含在價格中。所以在咨詢師咨詢的案例中,對於B公司來說,換票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逃避應該繳納的消費稅。

第三,逃避消費稅是否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偷稅”。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成立之初就面臨暴力,因此沒有提及是否具有偷稅目的。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虛假開戶行為,如壹些融資和貸款。這就使得有必要對司法實踐中騙取稅款抵扣是否有必要進行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確保“六個確保”“六個確保”的意見》(高建發〔2020〕10號,以下簡稱《六個確保意見》)規定,要註意把握壹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對於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存在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稅務欺詐目的。

《六保六意見》基本為虛開騙稅定了調。然而,逃稅的類型並不清楚。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應對“騙稅”的定義進行限定,即應將“騙稅”理解為增值稅。

4.通過換票逃避消費稅的行為,應構成什麽罪?

如果換票逃避了增值稅,那麽開票單位基本不需要換票,可以直接暴力騙稅。如前所述,我們說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可以不認為改票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不代表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畢竟這種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秩序,同時也導致了稅收的流失。根據刑法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達到偷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下遊企業是否構成犯罪?

增值稅屬於流轉稅,交易主體開具發票,實質上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不存在增值稅被騙的結果,也就是本質上沒有騙國稅。因此,既然上遊公司不應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麽下遊公司也不應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上遊企業可能構成偷稅漏稅罪。

壹般情況下,上遊企業給下遊企業開發票,會需要下遊企業的配合。此時,如果下遊企業在明知上遊企業已開出“換票”的情況下給予協助或配合,則可能構成* * *共犯罪,即可能構成* * *偷稅罪。

總之,即使在換票的情況下,也主要討論行為人的偷稅目的。如果行為人是為了逃避增值稅,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另壹方面,不應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符合主客觀相壹致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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