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同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參加訴訟的,他們與案件處理的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們在訴訟權利義務和壹些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
(2)差異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其授權只是讓辯護人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辯護陳述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委托人的名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