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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和代理詞的異同?

法律分析:答辯狀是指可以作為辯護人(律師、被告人親屬、法院承認的公民等)的意見。),有利於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告人應當從輕、從輕處罰、無罪的辯護意見。代理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就被告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提出的意見。

(壹)相同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參加訴訟的,他們與案件處理的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們在訴訟權利義務和壹些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

(2)差異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其授權只是讓辯護人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辯護陳述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委托人的名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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