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律師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韓某(男,40歲,XX省XX縣XX鄉人,住XX市XX區XX村)的委托,指派我擔任韓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定性不當。理由如下:
關於本案中公訴書認定韓某構成犯罪的認定:
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劉女士的死是由於韓某的毆打行為造成的,韓某的行為與劉女士的死亡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韓某應當預見到毆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由於沒有預見而致使劉女士死亡,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人認為,劉女士的死純屬意外事件,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韓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麽前提和依據應當是韓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所謂“應當預見”應當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按照正常理智的壹般人基於日常生活、工作經驗所能夠預見到的情形。劉女士在外表上與壹般人毫無異常,韓某不可能預見到劉女士是“特異體質人”,也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壹拳就能致劉女士受傷甚至於死亡。韓某不具有過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預見義務”,因而其行為屬於《刑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
辯護人認為本案韓某不具有過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預見義務”,因而其行為屬於《刑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本案應認定劉女士的死純屬意外事件,被告人韓某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律師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