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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實體性辯護如何辯護?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辯護方式有: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案件事實辯護是指對被告人的具體行為與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進行積極的討論和證明,對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認定進行反駁,即公訴機關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討論和證明。案件事實的抗辯可以分為: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抗辯,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不具備犯罪的法定要件。(2)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3)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4)陳述或者證明不具有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2.防衛過當的不法之事壹般包括: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意外情況。3.劇情防禦。辯護律師根據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認罪、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同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犯罪威脅等有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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